資料來源:2013.08.16.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近來接獲納稅義務人電話詢問,原為農業用地嗣經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,於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時,仍繼續作農業使用,可否免徵遺產稅,或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,可否免徵贈與稅。 該局表示,依99年12月8日增訂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 1規定,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,不論其為何時變更,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,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,得分別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所出具文件,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第37條第1項、第38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,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、贈與稅或田賦: 1、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,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。 2、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,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,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,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。 所以納稅義務人如欲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 1規定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,需檢具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所申請土地係符合該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之證明文件,並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「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 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」,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相關賦稅減免事宜。 • 中信 新莊幸福 加盟店 (永聯不動產仲介經紀(股)有限公司) 電話:02-8991-7778 傳真:02-8991-7758 地址:242 新莊區幸福路765號 http://www.89917778.com.tw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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